文华学院经费支出审批权限规定
校财【2018】2号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明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责任,合理控制各项开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经费范围
学校经费分为预算经费、专项经费、科研经费及提成经费四大类。
1.预算经费:指经董事会批准的通过学校预算安排使用的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基本建设和发展项目支出。
2.专项经费:包括人才引进专项、学科特色专业建设经费、教学教改和质量工程经费、宣传专项、就业专项、招生专项、工会补贴专项、维修专项、图书采购专项、设备购置专项等。
3.科研经费:指以学校名义取得的纵向、横向、国防科研项目经费,科研配套扶持经费和学校拨款的年度科研经费。
4.提成经费:指二级单位通过办学办班或提供其他服务取得的收入扣除上缴学校部分后留成使用的经费,包括按照学校创收管理办法分配给二级单位的发展基金和奖酬金。
二、基本原则
1.权责结合原则: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
2.归口管理原则:专项经费、科研经费按财权与事权结合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与监督。
3. 逐级审批及联签原则:根据支出性质和支出额度确定分级审批和联签审批。
4. 预算控制原则:先有预算、后有支出。
三、审批人员及责任
1.科研项目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对承担的科研项目实行“一支笔”审批或授权审批,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2.学部负责人:学部主要负责人是本学部预算经费、专项经费和提成经费支出的直接经济责任人,对此类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或授权审批,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学部主要负责人对学部师生承担的科研项目履行监管职责,对本制度规定的需要学部领导审批事项进行审批。
3.职能部门负责人: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预算经费、专项经费和提成经费支出的直接经济责任人,对此类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或授权审批,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对归口管理的专项经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管,对本制度规定的需要职能部门监管的事项进行审批。
4.校领导:对本制度规定的审批事项进行审批,承担分管或领导责任。
四、审批权限
1.预算经费、专项经费:
单项支出3万元以下,由单位经济责任人审批;3万元以上(含3万元)加报该经费所涉业务分管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5万元以上(含5万元)加报分管该业务校领导审批。
2.提成经费:
单项支出3万元以下,由单位经济责任人审批;学部3万元以上(含3万元)还须由学部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职能部门3万元以上(含3万元)加报分管该业务校领导审批。
3.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单项支出5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5万元以上(含5万元)加报单位经济责任人和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横向科研经费:单项支出5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5万元以上(含5万元)加报单位经济责任人和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学校科研经费:单项支出5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5万元以上(含5万元)加报单位经济责任人和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科研协作转外经费(不论科研经费类型)的支出须以项目合同为依据,5万元以上(含5万元)须加报单位经济责任人和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因保密等特殊原因不能提供合同的,还须加报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五、特殊事项审批权限
特殊事项审批是指公务接待、免于校领导审批等审批事项,上述特殊事项的审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暂按以下规定办理:
1.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
2.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支出:各单位用本单位经费而非人力资源处经费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支出的,须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3.免于校领导审批事项:
(1)学校例行发放的工资及津补贴、学生生活补贴、困难补助、三助津贴、各类奖助学金;
(2)缴交税金、公积金;
(3)与集团之间的资金往来、银行利息、手续费等;
(4)代收代付款项;
(5)每月支付的水电费、电话费。
4. 外协合作:有外协合作的,应签订相关合同;支付外协合作费时,应严格执行审批权限,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同意后,报董事长审批。
六、违规行为处罚
审批人有下列违法、违规、失职行为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及追究。
1.没有认真审核,玩忽职守,导致资金损失的。
2.以虚假业务套取现金的。
3.业务的发生与项目没有任何相关性。
4.超越职责权限审批的。
5.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七、其他规定
1.任何报校领导审批的经济事项,须先报经费所涉业务分管职能部门审核。
2.各单位运行经费不得开支编制内人员工资支出。
3.预算调整或新增预算项目必须落实经济责任单位,按以上权限规定审批。
4.各单位应在学校审批权限范围内制定本单位经费审批权限规定,送财务处备案;各职能部门对归口管理的经费制定的专项经费审批权限,送财务处备案。
5.经济责任人或项目负责人因工作原因需要授权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或课题组其他人员代理行使经费审批权时,须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人签字笔迹报财务处备案。
6.经济责任人或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不得将应单项支出的金额化大为小,化整为零,逃避审批和财务监督。
八、附则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文件中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2.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文华学院
2018年11月30日
文华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8年1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