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华学院各项经费开支管理办法

来源:    点击次数:    发布时间:2016-07-08    作者:


                               (院财〔201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预算经费管理,优化经费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我院《预算管理办法》、《预算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项经费是指学院财务预算安排的所有经费,如日常运行经费、日常人员经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材料、暂付款和其它专项经费等

第三条 各部门的经费开支要按照当年下达的预算方案,遵循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统筹安排、确保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执行,不得超支或列赤字;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要求,保证支出经付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四条 各项经费开支应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即分管经费的院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应对所发生的经费支出进行审批并签字。财务处负责监督各项经费的预算执行情况,对于超出预算限额的各项支出,原则上不予办理;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单项支出,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可以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一律要求使用公务卡。 

第二章  日常运行经费

第五条 日常运行经费是指为维持学院各项活动正常运行,按照学院预算安排,划分到各部门或有关负责人管理的各项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通讯费、邮寄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工会经费、宣传费、维修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体育维持费、实验经费、实习经费、毕业设计费、毕业生活动经费、学生活动经费、学生奖助学金、图书资料购置费、其他公用经费等。 

第六条 各部门日常运行经费开支,应严格执行学院下达的预算项目和指标,未经批准,不得突破预算指标,不得发生预算项目以外的开支。一般费用,实行柜台报账,即审即付;金额较大的支出,比如实习、实验经费等需先由财务审核,然后付款。 

第七条 各部门报销第五条所述各项经费时,应认真逐项填写文华学院报销单,由经手人、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统一使用经费本结算。报销时须持有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所开票据抬头一律为文华学院,票据应写明日期、金额等,票据背面应注明用途,并由经办人签字。金额较大或者需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经济事项必须附有合同或协议。

第八条  办公用品的报销,应要求售货单位在发票上写明品名、单价和数量,或附销售清单;随买随用的办公用品,应由经手人、验收人在发票背面签字;金额较大或数量较多的一次性发放办公用品等,应附发放清单;不能一次领用完毕的办公用品,应到资产管理处办理直接报销入出库手续,各部门应指定专人监管,并建立备查簿。图书资料的验收和管理,统一归口到图书馆和资产管理处。

第九条 教职工因公出差的各项开支标准和范围按照《文华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出差人员按规定统一填写文华学院差旅费报销单,并由经手人、项目负责人审核。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得报销招待费用。学院安排教职工进修、学习期间的差旅费用,须经人力资源处确认,并由分管院领导签字后,按有关制度报销。我院派出的招生人员,在招生期间发生的费用须经招生与就业处分管院领导确认、签字后,按有关制度报销。交通费的报销应注明起止地点、事由。除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予报销的士费。

第十条 我院采用委托收款方式结算的水电费、电话费等公用经费,由后勤处予以确认,登记,建立备查帐,并按规定分配到各部门。若发现金额有误或异常波动,由后勤处负责协调处理并查明原因。

第十一条 由我院代垫的各项费用,经办人员必须在报账单列明收款单位名称,并负责该款项的催收工作。

第三章  日常人员经费

第十二条 日常人员经费是指薪级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奖金、教学津贴、社保、公积金、劳务费等发放给个人的各项支出。 

第十三条 日常人员经费的发放,由学院财务处按国家税收法规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月度工资及与月度工资同时发放的工资性费用,由财务处负责依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汇总制表计算后(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原则上不超过每月5日),交分管院领导审批,并于每月10日发放。 

第十五条 各部门支取下列人员经费,须填写财务处指定的统一表格,并由以下相关负责人签字、审批,经财务处审核后方可支取。

1、 加班费、专职教师进修培训费等,由人力资源处负责审核签字后,交分管人事的院领导审批。

2、职工困难补助以及由工会负责发放给个人的各项福利性支出, 由经办人员签字后,交分管工会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3、各学部教学津贴的发放,先由学部负责人签字后,交教务处负责人审核,然后呈分管教学的院领导审批。

4、向学生发放的奖助学金、困难补助等款项,先由学工处负责人签字,然后呈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5、劳务费的支出,先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然后呈主管院领导审批。

6、项目奖金的发放,先由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审核,然后呈学部负责人审批。

7、其他发放给个人的支出,必须凭相关批准文件,由经办人签字后,交发放部门负责人审核。

第十六条 专职教师各项费用的发放,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要求和工资合并计税后统一通过工资卡发放,不得支取现金。因特殊原因确需以现金形式支付的,发放时需附个人签字明细表交财务处作为报销凭证附件;兼职教师劳务费的发放,原则上代扣税后通过银行卡支付。

第十七条 教职工因各种原因需要更换工资银行卡的,应及时将新工资银行卡号报财务处备案。 

第四章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材料的购置和报废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能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亦纳入固定资产管理。比如:家具、图书等。  

第十九条 学院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统一采购、验收和管理。经手人须持购物发票、相关批文、购买合同、固定资产验收单等一并交财务处审核,并办理财务手续。学院图书资料由图书馆和资产管理处负责验收和管理,经手人首先应持相关资料在图书馆办理验收清单,再持相关资料在资产管理处办理入库,最后持购物发票、相关批文、购买合同、图书资料验收单清单和固定资产入库单等一并交财务处审核,并办理财务手续。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须填写报废请示单,说明报废理由(事故原因引起的报废还须分清事故责任),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审核后,交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按有关规定会签,报分管资产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废。同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上或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资产报废,还须报董事会审批。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应纳入院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一条 学院资产管理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每年至少一次,确保固定资产的账物相符,同时应随时与财务处进行账账核对,保证账账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材料主要是指消耗性材料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耐用品等。低值耐用品的标准是: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可反复使用,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态的物品,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玻璃仪器、器皿、元器件等。

第二十三条 学院资产管理处应建立健全材料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的责任,严格管理,并尽可能降低材料的库存和消耗,保证材料的安全,提高材料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严格材料的清查盘点制度,学院财务处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材料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物相符,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材料,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予以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购置资产和材料应遵循适用、质优、环保、价廉、优惠等原则,严格控制购买标准,用于资产和材料报销的原始发票必须合法,内容必须真实、完整,严禁弄虚作假,发票必须注明物品的名称、数量、单价和金额,四者缺一不可。发票背后必须由经办人签字。对于有库存的材料,资产管理处或相关部门必须建立明细台帐管理。 

第五章  暂付款

第二十六条 暂付款是指学院各类资金在运行中所发生的暂付、应收和预付的款项。暂付款的发生,必须在遵守财经制度和预算管理的前提条件下实施,同时该项目须在年度预算安排范围之内,款项总额须在预算限额之内。

第二十七条 暂付款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严格控制、专款专用、及时结算、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程序合规、手续齐备。 

第二十八条 暂付款只能用于教学、科研、教辅、行政、后勤等有关公务开支,除个人出差借款外,不得用于个人借款。 

第二十九条 预付给外单位的各种工程款、设备款、材料款等须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执行。

第三十条 预付给个人的各种差旅费等,须经本部门主管经费的领导签字。借款额应根据往来交通费、当地住宿费等各种费用总和合理匡算。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个人的借款,应在相关事宜办理完毕之后,按以下规定时间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1、预借差旅费,在出差归来后十五天内报账还款;

2、预借各种购货款,在所购货物验收后,三天内持发票和货物清单(固定资产、材料还须入库单,有购物合同的须持合同原件)到财务处报帐。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帐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财务处说明。

3、对于有明确期限规定应交学院的各种款项,各单位或个人务必在规定时间内上缴。

第三十二条 已经在财务处办理完借款而由于计划变更等原因,不能及时使用的,须在借款后3日内将借款返回。

第三十三条 财务处每月终了时,对暂付款的发生情况进行核对分析,对异常情况要与借款单位或借款人取得联系,查明原因,及时收回款项或予以核销,同时向主管院领导汇报暂付款的核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财务处每年三月或四月、十月或十一月按部门发放催款单。 经催缴无效或发现以下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对部门借款不清帐的,财务处将停止对该部门借款,要求该部门协助催款报销;

2、差旅费过期不清,经二次催款仍不结帐的,扣发借款人工资。

3、离校时欠款不清的,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4、将借款挪做私用或用于与借款用途不符的经营活动的,将根据事实和情节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5、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伪造、变造原始票据等行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专项经费

第三十五条  专项经费是指学院预算安排的用于专项业务活动的经费,包括修购专项资金、重点学科建设基金、教学评估资金以及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由学院批准设立的其他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六条 专项经费由学院相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学院事业发展的具体情况,提出立项申请,制定计划,经学院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学院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立项。

第三十七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应遵循专设帐户,专户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三十八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审批手续,预借款要有手续,报销要提供合法票据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工作程序发生变化时,依据新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各项经费开支管理暂行办法》(院财【200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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