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华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

来源:    点击次数:    发布时间:2016-07-08    作者:

院财〔2014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给学院教职工提供便捷的服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简化结算与报销流程,加强财务监督,根据《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 省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库发〔2006〕19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院在编在岗的正式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和免息期的银行信用卡。

    第三条  公务卡适用范围:主要是指学院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务费、招待费、培训费、交通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

    第四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以教职工个人名义开立,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利用公务卡套取现金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等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学院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二章  公务卡的办理程序

    第五条  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财务处填写发卡银行公务卡申请

表,个人与银行签订公务卡合约。财务处负责将填好的申请表和合约送到发卡银行,办理公务卡。

    第六条  发卡银行经审核办理公务卡后,直接邮寄给申请人。

    第七条  申请人收到公务卡,根据银行的规定和提示将公务卡激活开卡后方能正常使用。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和交易密码。

第三章  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公务卡只限本人使用,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提前向发卡银行申请临时增加授信额度。发卡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对持卡人临时申请予以审批。

    第九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第十条  持卡人尽可能在具备信用卡受理条件的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并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 减少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

    第十一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办理个人现金借款。

    第十二条  公务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到期免费换卡。透支额度一般为人民币2—5万元,透支免息期20—56天。

    第十三条  发卡银行将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通过手机短信服务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银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

    第十五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通过电话或者网络向发卡银行申请办理。

    第十六条  持卡人因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学院,应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

第四章  公务卡结算与报销

    第十七条  公务卡结算,是指持卡人在日常公务支出中先使用公务卡刷卡,在信用额度内透支消费,同时取得相应的原始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支付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于规定的报销期限内送交财务处办理审核报销手续,财务处通过网上银行直接将报销的公务支出费用归还到公务卡上的结算方式。

    第十八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院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支出时,必须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支付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正式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发票金额合并开具的,还应取得所购商品明细或消费清单。

    第二十条  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尽快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最迟应于到期还款日7天前,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进行报销。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按照财务制度对公务卡刷卡支出报销凭证、持卡人签字确认的公务卡支付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原始发票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不予报销。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对审核同意报销的公务支出,应及时通过网上银行,统一办理公务卡还款业务。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填制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财务处审核后先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期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

    第二十四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报销款项退回财务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

    3.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4.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本办法规定的报销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5.因持卡人个人使用保管不慎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账户的支出和损失;

    6.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二十六条  学院各单位负责人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杜绝超范围、超标准的支出,确保公务消费支出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文华学院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学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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