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财〔2014〕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学院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校财务制度》、《高校会计制度》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院预算管理实行“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总原则。
第四条 学院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院预算,明确各部门(单位)预算管理的职责和权限,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院决算,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积极筹措资金增加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学院预算是根据学院教育发展规划而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院级和院属各部门(单位)二级预算。
第六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学院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七条 经院董事会批准的预算,非经相关程序,不得调整。各部门(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八条 学院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期为每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九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十条 学院董事会是学院预算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和批准财务处编报的:
1、学院预算草案;
2、预算调整方案;
3、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4、财务决算。
(二)督促学院预算管理方面的制度建设;
(三)改变或者撤销学院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第十一条 财务处作为预算的专职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收集资料,分析往年预算执行情况,对学院各部门(单位)上报的年度预算计划进行审核,并汇总编制学院预算草案;
(二)根据院董事会的预算批复意见,编制学院年度总预算,并按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把学院预算分解到各部门(单位),实施责任预算管理;
(三)结合学院事业发展的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预算调整方案;
(四)根据院董事会的决议,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年度预算;
(五)监督学院各项预算的执行,督促各预算收入单位和缴款单位完成收缴任务,汇总、通报收缴情况,监督各部门(单位)管好用好资金,节约开支,提供资金使用效益;
(六)准确、及时的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建立预算执行预警系统,定期向董事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强化预算执行的约束力;
(七)年终全面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准确及时的编报年终决算。
第十二条 各预算部门(单位)是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本部门(单位)的预算收入和支出责任;
(二)根据事业发展情况,年内确定需要调整预算的,要据实向学院提出预算调整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年末对本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经济效益分析;
(四)准确及时的向财务处编报下年度预算计划。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三条 学院年度预算是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编制的综合财务收支拟定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四条 收入预算。收入预算是指学院年度内通过各种渠道、各种形式可能取得的用于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计划,包括:国家拨款、学生学杂费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支出预算。支出预算是学院为了开展教学、科研和其他事业的计划支出,由三部分组成:
1.人员支出:工资、津贴、社会保障费、职工福利费等;
2.日常运行支出:教学科研业务费、水电费、业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等;
3.基本建设和发展项目支出等。
第四章 预算编制方法和程序
第十六条 学院预算应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根据学院总体事业发展规划和预算年度内可能取得的各项收入情况,量力而行,量财办事。
第十七条 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
第十八条 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统筹兼顾、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单位)日常运行经费,在保证基本教学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学院确定的重点支出。
第十九条 各级预算的编制应当遵循“讲究绩效”的原则,根据学院年度战略目标,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编制预算。
第二十条 学院预算的编制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
办法进行,由财务处负责预算编制、上报、下达。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及时下达关于编制学院下一年预算草案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根据学院年度预算的编制要求,结合本部门(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需求编制本部门(单位)的下年度预算计划并报送财务处。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通过分析、审核,编制学院预算草案,上报院董事会批复。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依据院董事会的审核意见,对原预算草案进
一步细化、调整,提交院董事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 年度预算经院董事会批准后,由财务处具体下达并监督执行。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二十六条 预算执行。
1.预算年度开始后,在预算未批准之前,财务处可根据上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据安排支出。预算一旦批准下达,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突破预算指标。
2.预算具有严格约束力,各部门(单位)必须认真执行,保证预算目标的如期实现,经常性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预算之内,不允许赤字运行,以维护预算严肃性。
3.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财务处应严格按照“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预算管理原则,做到“无预算不核拨指标,无指标不办理借款和报销”手续。
4.财务处以经费控制本(卡)的形式对各部门(单位)下达经费数。各部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根据学院经费审批权限和开支范围及标准严格执行。
第二十七条 预算调整。
因国家政策和学院发展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各部门(单位)应将预算调整的原因、数额、项目、措施及有关说明报财务处。经财务处审查,对于必须进行调整的项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董事会批准后,下达实施追加预算。
第六章 决算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在年度终了,要按照《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年终清理、转账、结账并编制年终财务决算。
第二十九条 编制财务决算,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决算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
第三十条 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由财务处提交至院董事会进行审查、批准。
第七章 监督
第三十一条 院董事会定期听取各部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关于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研究与制定相应办法和措施,保证预算顺利实施,确保预算执行效果。
第三十二条 财务处每季度末检查一次预算执行情况,建立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反馈机制,及时纠正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偏差。
第三十三条 财务处应定期向院董事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每学期末,财务处应向董事会报告一次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审计,保证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各部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在预算执行中如有严重超支、不按预算方案执行的行为,应负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财务处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应认真执行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文华学院预算管理办法》(院财〔2006〕1号)同时废止,学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