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
内 容
参保范围及对象
已参加我市面上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生育保险。
缴费比例及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每月按照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生育保险费与医疗保险费实行统一征缴,一票征收。
享受待遇规定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满6个月以上。
待遇享受具体内容
生育 津贴
1、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日,难产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日,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晚育政策的增加30日。
2、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日,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45日;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0日。
生育津贴=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前一个月的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
护理假津贴
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10日的护理假津贴。护理假津贴=配偶生育前一个月男职工的缴费基数/30*护理假天数
生育医疗费
1、门诊产前检查:产前检查医疗费用限额标准为500元。其中首次产检费定额185元;产后访视费单次限额标准15元/人次。累计限额30元。
2、分娩流产(引)产医疗具体标准
3、超标准的结算方法:
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100%,低于150%)(含)的部分,个人自付30%,医疗机构负担30%,生育基金支付40%;
医疗费用多于定额标准150%以上的部分个人自付30%,剩余部分由社保根据对医疗机构服务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支付比例
医院等级
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顺产
980
1200
1500
助娩产
1350
1600
2000
剖宫产
1980
2400
3000
4、用人单位参保后发生欠费的,补缴后其职工可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参保后欠缴生育保险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3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规定补发生育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以上的,在补足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其职工可从补缴之日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欠费期间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人工引产
1000。
人工流产
门诊
130
150
180
住院
390
480
580
计划生育手术费
1、放置宫内节育器80元,取出75元。
2、皮下埋植术100元,取出55元
3、输卵管结扎术1500元。
4、输卵管结扎术500元
5、输卵管复通术3000元。
6、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
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处理
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伴有并发症,合并症需要治疗的,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的结算
1、医疗费用 的结算:应由职工个人职工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由本人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2、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由用人单位在职工生育(流、引产)或者男职工配偶生育配偶生育20日内携带职工的《武汉市计划生育服务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或流、引产医学诊断证明等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职工生育、产假假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生育、产假、护理假期内应当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拨付的费用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结余归入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由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其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另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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