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教职工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的核发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 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享受条件
根据《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凡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职工,享受10日的护理假津贴。
二、 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核发标准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护理假期间内应当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拨付的费用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结余归入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三、 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学院发放程序和标准
1、申报生育津贴的女职工在生育后三个月内按要求将申报材料送交人力资源处,申报材料可以委托他人代交。
申报护理假津贴的男职工在小孩出生后三个月内按要求将申报材料送交人力资源处。
2、为了不影响男职工护理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正常生活,男职工护理假津贴和女职工生育津贴由学院按照其全额薪酬标准先垫付并每月发放,待学院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的津贴后,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的津贴总额高于教职工护理假、产假期间已发放的薪酬总额,学院补发差额;若已发放的薪酬总额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的护理假、生育津贴总额,学院不再倒扣。
3、若教职工逾期半个月仍未报送津贴申报材料的,学院将暂停垫付津贴,待申报材料报送齐备后再行发放。
特此通知
人力资源处
201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