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维护学院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教师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政策法规精神, 结合我院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教职工。
第二章 出勤及假期
第三条 学院执行标准工时制,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照常休息。作息时间由学院办公室确定并公布。全体教职工必须按时上下班。
第四条 教职工应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若确需加班,应填写《加班审批表》,经学部、处(部、室)(下简称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报人力资源处备案,否则不能作为加班处理。鼓励加班后调休。教职工申请调休需填写《调休申请单》交单位负责人,负责人根据工作情况合理安排教职工调休。调休时间以不影响工作为准。
第五条 教职工享受寒暑假,具体休假时间由学院办公室确定并公布。寒暑假期间如工作需要,教职工必须正常上班。
第六条 因个人原因未能按上班时间到达工作岗位即为迟到;未经请假或未经批准提前离开工作岗位即为早退;未经请假不上班或未经批准擅离职守或经所在单位认定没有充分理由而超假或出差返院不按时上班者均以旷工论处。迟到或早退超过1小时以旷工半日论处。单次迟到、早退不足1小时的合计每3次以旷工半日论处。
第七条 迟到、早退或旷工,造成教学事故的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旷工半天为1个单元时间,每旷工1个单元时间,扣发当月工资总额的1/10;5天以上(含5天)扣发当月的全部工资。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以上(含15个工作日)或者年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者,作解聘处理。
第三章 事假
第八条 教职工因个人事由可请事假,但应提前一天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对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经调查核实后,允许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九条 事假在3个工作日内,第1、2日,日扣发20元,第3日扣发30元。从第4天起,日扣发额=月工资÷21.75天。
第十条 试用期内的教职工连续事假超过10天或累计15天者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 年累计事假超过30天(含节假日)者,没有特殊理由的,予以解聘。
第四章 病假
第十二条 教职工请病假须凭医院开据的病休证明向单位负责人申请病假。学院对教职工病假证明拥有复核的权利,当学院对教职工的病假有合理怀疑时,也可要求教职工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无正当理由拒绝复查者、出具伪造或无病休证明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 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医疗期。医疗期按教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学院工作年限为标准计算。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学院工作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学院工作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超过规定医疗期的,合同期满后学院不予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病假3天以内(含3天)的,工资照常发放;超过3天但不满1个月(含1个月)的薪级工资、岗位工资照发,绩效工资、职务补贴、补贴、午餐津贴和通讯津贴按实际请假工作日天数扣发,扣发工资=(绩效工资+职务补贴+补贴+午餐津贴+通讯津贴)÷21.75天×实际请假工作日天数-3)。病假1个月以上的,薪级工资、岗位工资照发,绩效工资、职务补贴、补贴、午餐津贴和通讯津贴按当月实际请假工作日天数扣发,扣发工资=(绩效工资+职务补贴+补贴+午餐津贴+通讯津贴)÷21.75天×实际请假工作日天数。教职工在合同期内病假期间的月工资扣除其本人按照规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后不低于政府文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十五条 病休6个月以上的人员病愈上班时,学院有权要求其出具指定医院的病愈证明。
第十六条 在病假期间到其他单位兼职等从事有报酬的工作,病假将按旷工处理。
第五章 婚假、丧假、产假
第十七条 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男22周岁,女20周岁)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结婚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嫁外,增加婚假15天。晚婚假中的13天原则上需安排在寒暑假期间休完。婚假须提前1周向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休假。
第十八条 丧假时间为3天。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配偶父母死亡后,教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如遇丧事等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请假手续时,则必须通过电话或其它方式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并于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九条 婚、丧假期间工资全额照发。
第二十条 计划内生育的已婚女教工可享受产假,但须提前半个月向主管领导申请产假。正常生育,产假为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女教职工增加30天产假,男教职工可享受10天护理假。女教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 妊娠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护理假、女职工产假期间薪酬由学院按照其全额薪酬标准先垫付并每月发放,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到学院账户后,津贴总额若高于护理假、女职工产假期间已发放的薪酬总额,补发差额;若已发放的薪酬总额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总额,不再倒扣。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一条 哺乳假:女教工生育后,婴儿一周岁以前,每日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为30分钟。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二十二条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二十三条 婚假、丧假、产假均由单位负责人批准,报人力资源处备案。
第六章 工伤假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工伤,如需治疗或休养,参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第七章 请销假及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须建立严格的请假、续假、审批、登记、销假手续;事假必须有个人的书面申请。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病、事假在3天内(含3天)的,由单位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报人力资源处核实后,报院领导审批。学部正副主任、副处级以上干部病、事假由分管工作的院领导批准。所有请假手续报人力资源处。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在请假期间,如遇急病或特殊事由需续假者,必须在原批准假期满之前,说明理由(急病需乡以上医疗部门证明,特殊事由需当地组织证明),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续假,否则以旷工论处,如确系时间不允许,无法取得批准回信(电)者,回院后申明理由酌情处理。
第二十八条 请假、续假期满后,请假者应及时到人力资源处报到销假;不报到销假者,本人对此产生的各种后果自负。凡请假未获批准而休假者或未按要求办理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均需指定专人负责考勤。考勤人员每月按教职工实际出勤情况填写,并于次月2日前将该表及相关证明原件交人力资源处,以便核发工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释义:日工资=(薪级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职务补贴+补贴+通讯补贴+午餐补贴)/21.75天。
第三十一条 后勤保卫职工考勤管理不执行本办法。具体办法见《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后勤保卫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3日起开始实行,原《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试行)》(院人〔2008〕2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附件:1.文华学院教职工考勤表
2.文华学院请假审批单
3.文华学院加班审批单
4.文华学院调休申请单
文 华 学 院
201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