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按国家政策申请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经我院按国家招生规定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限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向学院招生就业处请假,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入学。延期入学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报上级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新生因患疾病,不能坚持学习或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并报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新生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或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并报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保留期满,由本人提出申请,因病者须持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由所在学部建立档案。档案包括考生基本资料、入学登记表、成绩册、操行评定表、毕业生登记表、奖励及处分材料等。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持学生证到学部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向学部履行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未办理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者作旷课处理。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国家政策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视为放弃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所修课程和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课程和教学环节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课程按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五级记分制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每学年进行一次。在学年结束时,由学部进行。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主要考察学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以及学习态度等方面的情况,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由体育课教师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须按学院规定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将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课程考核资格:
(一)旷课时数累计达到或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二)缺做实验达到或超过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三)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次数累计达到或超过该课程作业或实验报告总量的三分之一;
学生被取消考核资格的,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计。学生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可以申请重修该课程。
第十七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纪律处分。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申请重修。
第十八条 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填入学院统一印制的学生成绩表,签名后交学部办公室,由学部归入学生档案。学生对评分有疑议,可向学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学部组织复查。
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干扰教师公平、公正评定成绩。
第三节 免修、选修、重修、缓考、清理性考试
第十九条 学生对教育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可申请免修。免修课程不得超过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数的四分之一,免修课程在记入成绩册时注明“免修”。
第二十条 下列课程和环节,学生不得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体育课及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课程。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较好完成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基础上,学有余力的,可选修学院开设的公共任选课程。
第二十二条 选修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记入成绩册,并归入个人档案;考核成绩不合格,不记入成绩册。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考核不合格和因故未取得成绩的课程和环节,可以重修。学生希望提高已通过考核的课程成绩,也可申请重修(重考),以考核成绩高的记入成绩册。重修(重考)学生经任课教师同意后可以自学,不参加课堂学习。重修(重考)须缴纳成本费。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可以申请缓考。缓考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生毕业前有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和环节,可申请参加由学院统一组织的清理性考试。清理性考试按考试实际成绩记入成绩册。学生参加清理性考试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交纳相关费用。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学习并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入学后发现疾病、生理缺陷或意外伤残,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不能在原专业学习的;
(三)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本人向学部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并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本科三年级、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的;
(四)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办理。学生在办理转专业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学院有关规定,安心原专业的学习,不得无故缺课违纪,否则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转入专业的教育教学计划修读全部课程和环节。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考核考核成绩合格的,若与转入专业中同类课程相比,学时及要求相同或偏高的,课程考核成绩有效;学时及要求低于转入专业的,课程考核成绩无效。
第三十一条 学生被录取后,一般应在我院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学:
(一)确有专长,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入学后发现疾病、生理缺陷或意外伤残,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不能在我院学习的;
(三)确有特殊困难,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在省内转学,由本人向学部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查,转入学院同意,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并获批准后,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在省教育厅办理。
(二)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的,由本人向学部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查,转入学院同意后,分别由我院和转入学院报各自所属的省(市、自治区)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并获批准后,按 规定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在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
(三)获准转学的学生,由学院负责将其个人档案及录取名单复印件移交转入学院。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节 主修与辅修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或选定的专业学习并完成学业。为适应社会需要,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学院实行辅修制度。学生在完成好本专业(主修专业)学业的前提下,可以申请修读其他专业(辅修专业)课程。
第三十五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的条件:主修专业学习成绩优良,有较大学习潜力;对辅修专业有浓厚兴趣并有一定基础。
第三十六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向学部提出申请,经学部审查同意后,由教务处审批。
(二)辅修专业的学业成绩由学生所属学部负责管理。
(三)辅修专业的教学安排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发生冲突时,应服从主修专业的安排。
(四)辅修专业中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与主修专业的同一课程的学时及要求相当,则主修专业该门课程可以免修,经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并记入学生主修专业成绩册;主修专业中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与辅修专业的同一课程的学时及要求相当,则辅修专业该门课程可以免修,经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并记入辅修专业成绩册。
(五)学生在修读辅修专业的过程中,主修专业出现一门必修课考核成绩不合格,学院终止其修读辅修专业。辅修专业出现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可以重修。
对终止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其在辅修专业已修课程的考核成绩可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成绩记入个人成绩册。
(六)学生完成辅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时,学院发给辅修专业学习证明书。
(七)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修读一个辅修专业。
(八)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须缴纳相关费用。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休学:
(一)在校期间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或休养的时间达到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
(二)一学期请假的时间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
(三)因特殊原因,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时间以一学年为限;因病和其他特殊原因,经学院批准,最多可休学两个学年。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住在学院,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得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院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可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部提出申请,由教务处审核合格,并经学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须经学院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学生一般应编入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低一年级学习。
第七节 升级、留级与退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修完学年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经考核,操行表现和学业成绩合格的,准予升级。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留级:
(一)一学年考核不合格课程达到5门的;
(二)各学年考核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7门的;
(三)申请留级的。
第四十四条 应予留级学生可以申请跟班试读,试读期1年。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跟班试读期间,考核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8门(含原考核不合格课程)的,作如下处理:
(一)本科生降为专科生,转入相同或相近专科专业学习;
(二)专科学生作退学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但学生可以申请留级试读,试读期1年:
(一)一学年考核不合格课程达到6门的;
(二)各学年考核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8门的。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留级试读期间,考核不合格课程达到4门的,作如下处理:
(一)本科生降为专科生,转入相同或相近专科专业学习;
(二)专科学生作退学处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自愿留级、跟班试读、留级试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部审查和教务处审核,并报学院领导批准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校学习时间(含保留学籍、休学等)累计超过规定学制两年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在一学期内缺课(含因病、因事请假)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者;
(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条 学生退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退学处理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学院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及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退学学生应在接到退学决定书的20天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患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本人无法办理手续者,由学院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来学院办理退学手续并将退学学生领回。从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不享有在校期间应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不退还已按学院规定缴纳的学费。
(五)学院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未办理退学手续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办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继续留校学习的,按学院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制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院发给毕业证书。学生提前修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提前毕业,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制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生结业后一年之内,可向原所在学部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办理毕业后补考(补做)手续。毕业后补考(补做)须缴纳相关费用。
经补考(补做)成绩合格的,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成绩仍然不合格的,不再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我院学满一年退学的,由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由本人向原所在学部申请,经教务处核实后,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节 学位授予
第五十八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并符合华中科技大学学位授予条件和学院相关规定的,由华中科技大学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第五十九条 学生由于学业成绩等原因,获得毕业证书但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后一年之内通过自己努力达到学士学位要求的,可向原所在学部申请,经教务处审查确已符合学士学位条件并报分管院长批准后,由华中科技大学颁发学士学位。学位证书的发证日期按获得学位时间填写。
第六十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由本人向原所在学部申请,经教务处核实后,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院负责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二条 学院成立有若干学生代表参加的宿舍管理委员会、伙食管理委员会、道德纪律委员会等组织,不断探索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五条 学院支持学生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并提供一定的场地和经费支持。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学院学生团体由院团委统一指导和管理,学院成立学生团体联合会,具体负责管理工作,并制定《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学生团体管理规定》。除学生会这一学生团体以外,学生申请成立团体,应当按《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院团委审批。
第六十六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各种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院重点支持利用重大节庆日和纪念日开展的主题活动及各种学习竞赛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院将双周四下午确定为学生进行政治学习和开展课外活动的固定时间。
第六十七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院积极争取在国家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立若干个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集中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九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七十条 学院由学生工作处、后勤处、保卫处等部门共同制定《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并征求宿舍管理委员会成员以及教师和学生代表的意见不断修订完善。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一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五四青年标兵”、“优秀团员”、“优秀团干”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七十三条 学院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个人、集体,将推荐参加省、市及以上各种评优活动;对在省、市及以上评优及赛事中获奖的个人、集体,学院将给予奖励。
第七十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七十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七十八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须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十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须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八十二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学籍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领导,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纪委、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八十三条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学籍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须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八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原则上按照省教育厅的处理或答复意见决定执行;若省教育厅未对学生的书面申诉给予答复,学院按照复查决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湖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十八条 处分决定由学院统一编号、发文,并向全院公布。
第八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将真实完整的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受到违规、违纪处分的(不含开除学籍者),在处分后有突出表现者,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或学生处审查并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学院可解除其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