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是省政府第268号令确定由省教育厅负责实施的一项行政许可项目,具体受理单位为省教育厅教师管理处。受理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时间为每年4月份的第一、二周和10月份的第二、三周各受理一次。我院委托华中科技大学人事处具体办理。现将我院2007年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编制为教师(含辅导员)、现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条件且未办理教师资格证的人员。
二、认定条件 (见通知)
三、申请者向所在各学部提交的材料
1、个人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3张小2寸登记相片,2张用于张贴申请表,1张办证使用);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3、《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4、身份证复印件;
5、学历证书复印件(所在单位审核原件,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所在单位审核原件,复印件上加盖 公章);
7、教师岗前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所在单位审核原件,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8、系统讲授一门课的课表(须为教务处排定计划内课表,其他教学课表无效)复印件。
四、时间安排。
1、即日起,请各有关学部到人力资源处领取相关表格《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2、个人材料需3月5日前交到本单位,4月6日前,各单位向人力资源处提交所有申请者资料及《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简况及提供的材料清单》(电子版本)。
人力资源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