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院的教学研究项目的管理工作,调动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参与教学研究与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和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一、立项原则
1.教学研究立项项目必须坚持教学研究、改革建设和实践相结合的方针,重在改革与实践。立项项目一般要求目标明确,符合我院的总体教学要求,与当前教学改革发展趋势一致,并有一定的前瞻性;进度合理,成果具体可测,有实际效果。
2.项目研究内容规划要按“拓宽基础、加强实践、因材施教、分流培养”的办学方针来设计,注重学生全面素质的培养,突出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的培养,有利于我院人才培养计划的完善及实施。
二、立项范围及目标
1.立项范围
以教育教学理论为支撑,紧密联系教学实际,项目具有科学性和创新性,成果在近期内能够推广应用,直接产生教学及管理效益。项目选题范围如下:
(1)现代教学思想、教学观念的研究;独立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规格、教育目标及课程设置的改革与研究。
(2)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的改革与研究,包括实验、实习的改革与研究。
(3)教学组织、教学管理、教师管理的改革研究。
学院鼓励改革力度大、学生受益面广的重点项目的申报,提倡以教材、软件、教学改革方案及研究论文等为成果形式的课题立项。
2.预期目标
通过项目的研究与实施,形成具有我院特色的实用人才培养方案;建设一批具有我院专业特色的系列课程及CAI课件;教学方法及教学手段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实效;开发一批具有创新性、综合性、系统性的实验项目;形成若干经过实践符合我院实际的教学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使广大学生直接从研究项目成果中受益,从而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三、项目申报及要求
1.项目研究面向全院,公平竞争,择优立项。全院教师、管理人员可结合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的实践,选择有研究价值的课题申请立项。
2.项目立项一般于学年的第二学期进行,每两年一次。由教务处组织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的申报工作。一般以两年为一个研究周期,申报工作于当年4月开始,第三年的5月底之前结题。
3.由项目申请人(主持人)负责申报和研究工作。申请人应是学院在编专任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硕士学位。每一个项目参加人员限5人(包括项目申请人)。
4.项目申请人提出立项申请,填写《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各学部或单位(部门)审核、签字,推荐到教务处。
5.项目申请人每次只能申报一项,总参与项目(含申请项目)不得超过两项。
6.凡上一届教学研究立项未结题的项目申请人不得作为申请人申报新的项目。
四、项目评审
1.申报项目必须经过评审才能立项,项目评审工作由教务处主持。
2.立项项目申请书由教务处汇总后,提交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评审,确定立项项目及资助经费,报主管院长审批。
3.院级以上教学研究项目的立项评审时间,视上级部门的具体安排而定。
五、经费管理
1.凡经批准的院级教学研究项目经费由教务处统一管理。
2.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项目负责人统筹使用。教务处负责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凡将本项目经费挪作它用者,一经发现立即停用,并将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3.项目经费开支范围:调研差旅费、小型会议费、资料费、复印费、专著出版、论文版面费、教育科研成果鉴定、申报、评奖等费用,一般不用于教学硬件投入、劳务费支出等。
4.项目经费自立项名单公布之日起启动。在研究期间可报销项目经费的70%,结题后报销其余的30%。
5.项目的评审、验收及管理费用从项目经费中支出,一般为经费总额的5%。申报上级奖励的重大教研成果的评审费由学院另行开支。
六、项目管理
1.正式批准立项的教学研究项目,在教务处备案。
2.教务处负责教学研究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立项、年度检查、经费管理、结题、鉴定、报奖等工作。
3.项目一经批准确定后,不得擅自更改研究内容及申请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须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4.立项项目实行申请人负责制。申请人负责课题的整体设计、组织实施、经费管理等工作。
5.教务处对已立项项目实行跟踪与过程管理。教务处根据项目申请书的研究计划进程,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负责组织对项目结题的鉴定及评奖申报工作。
6.遇下列情况之一,学院将撤销其立项资格:
(1)未经批准延期;
(2)项目申请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申请人或研究内容;
(4)经中期检查发现课题仍未启动;
(5)弄虚作假。
七、成果验收与结题
1.项目完成后,项目申请人需填写《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结题申请表》(见附件2)。
2.项目成果验收以申报书中的成果形式(论文、著作、研究报告、课件等)为准。论文应是正式出版物,教材为公开出版,课件等则应有同行评议及用户使用意见。
3.如遇申请当年教学研究项目时,论文或著作还未正式发表和出版,则需将完成的论文稿或书稿交教务处备案(待文章、著作发表和出版后再到教务处补办项目结题手续),可不影响当年课题申报。
4.无法完成项目者,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报教务处,该项目申请人两年内不得申报教学研究项目。
5.对于申请验收结题的项目,教务处组织评审小组对相关成果进行鉴定或评审。鉴定或评审小组(3~5人)一般由相关学部负责人及专家组成,参与鉴定或评审者应具有副高级职称。评审小组应对所评审项目成果形成书面意见。教务处根据评审小组意见决定项目是否予以结题。
6.教学研究项目成果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同已通过鉴定或评审:
(1)由专业主管部门正式验收并出具证明的。
(2)通过实践证明效果良好,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出具证明的。
(3)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或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并获得肯定性评价的(有证书或说明材料),以及公开出版的专著。
7.国家、省部级项目鉴定办法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8.项目成果所有权归学院所有,成果发表应注明“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教学研究资助项目”字样。教务处有义务宣传推广教学研究项目成果。
9.对按要求完成的项目,研究工作及成果记入项目研究者个人档案,作为职务、职级评审与聘任的重要依据。
八、其他
本办法自2006年3月8日起执行。原《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教学改革立项项目管理办法》院教[2005]00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申请书.doc
2.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结题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