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到西部和基层就业
1、对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到西部贫困边远地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以提前定级,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高定工资标准。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进入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及承担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单位。
2、在艰苦地区工作两年或两年以上者,报考研究生的,优先予以推荐、录取;报考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3、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从高校毕业生中招募志愿者,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一级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单位服务1-2年,服务期间计算工龄。志愿者服务期满后,期满一年且考核合格,报考研究生的,总分加10分。各高校出台的政策如优惠于此政策,则参照高校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服务期满一年考核合格,可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国家机关公务员,报考中央国家机关和东、中部地区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西部地区公务员的,笔试总分加5分;在录用党政机关公务员和新增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时优先录用、招聘志愿者。
鼓励参加“三支一扶”工作
三支一扶,指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满后的享受相关政策优惠及就业推荐。
1、服务期满的毕业生,原服务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优先考虑接收。县、乡各类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拿出一定职位专门吸纳这部分毕业生。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应届毕业生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基层工作,服务达到国家规定年限,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2、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服务2年以上,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项目的,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3、各级人事、教育、农业、卫生、扶贫等部门将制定切实有效措施,积极吸纳“三支一扶”大学生进入本系统工作。各级人事部门将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建立专门的人才库,广泛收集各类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信息,动员各类用人单位接收“三支一扶”大学生,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帮助落实就业单位。
4、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根据本人意愿可回原籍或到其他地区工作,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准予落户。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由接收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职务工资标准;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
1、比照本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按月发放。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除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外(西部地区人均每年1.5万元、中部地区人均每年1万元、东部地区人均每年0.5万元),湖北省按人均每年5000元标准另行补贴,补贴资金由省财政承担。
2、中央财政按人均2000元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3、在村任职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为到村任职大学生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用(个人应缴部分除外)由县(市、区)财政支付,年人均约为200元。
4、符合国家助学贷款偿还政策规定、聘期考核合格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中央或县级财政)代为偿还。
5、在村任职2年以上,具备“选调生”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
6、在村任职2年后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享受放宽报名条件、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今后招考公务员、“选调生”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安排一定比例专门面向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考录。县乡机关公务员将重点从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中招录。
7、聘期工作表现良好、考核合格的,报考研究生享受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8、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9、到贫困县等艰苦地区农村任职的,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