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对社会媒体发布新闻和接待记者采访规定
在我院的新闻宣传工作中,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确保新闻宣传内容准确,具有权威性;要传递正确信息,避免信息失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因此,特制定我院教职工、学生、学生记者和宣传工作人员对社会媒体发布学院新闻和投递有关学院内容的新闻稿件审核规定,及接待媒体记者采访规定。
一、报道有关党和国家领导人、教育部、湖北省和武汉市、华中大、美联、董事会等上级领导在我院的活动的有关新闻稿件,必须先报党委宣传部门审核签意见,再报送学院分管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和党政一把手审定,并按照上级的要求报批,才能发稿。
二、报道学院领导参加的活动的新闻稿件,由党委宣传部门与活动相关部门共同审核,再报送分管院领导和党政一把手审定。
三、报道院各职能部门、学部和系等基层单位的新闻稿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再报院党委宣传部门送分管新闻宣传工作院领导或党政一把手审定。
四、如有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主管院领导和党委宣传部门,及时掌握事件真像和动态信息,把握信息发布主动权。报道突发事件的新闻稿件,必须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定后,必须再报党委宣传部门送院分管宣传工作领导和党政一把手审定。
五、学校各单位如接待院外社会新闻媒体记者采访时(或电话采访),必须先看(询间)记者证(有国家新闻出版署红章、记者证专用红章的为正规记者;新闻单位发的工作证的,为临时聘用工作人员。),记下单位、部门、姓名、单位和手机电话号码、采访何事,一边热情接待,一边立即报告院党委宣传部门和院分管宣传工作领导,没有指示不要随意接受采访。
六、各单位新闻稿件审稿人要有大局意识,要在保证新闻事实准确的基础上,尽量减少负面影响,维护学校稳定与对外形象,按以上工作程序操作。如不按规程操作,而出现新闻宣传失误,造成学院对外形象的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相关人员要承担责任和后果。
七、如师生员工个人私自向媒体报料或投稿或接受采访,造成新闻失真和负面影响、经济损失,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要承担责任和后果。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