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部、各毕业班:
根据国家关于征集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安排,2009年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在6月份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毕业生预征入伍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于清双
副组长:陈思中、肖行定
成 员:赵荣昌、李祖元、唐 斌、贺国瑛、赵百刚、张 涵
程 红、漆智敏、李林红、金贵娥、杨化玲
征兵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杨化玲任组长,汪婉、栗学铭任组员。
二、预征对象
2009年应届男性毕业生,年龄为大专毕业生为当年年满18至23岁,本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4岁。
三、征集条件
身体条件参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参动〔2008〕109号文件有关规定;政治条件参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
报名应征对象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应届毕业生,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冬季征兵开始前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报名应征。
四、预征时间安排
(1)6月12日前:向学生工作处报名;
(2)6月15日前:按照当地征兵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参加身体初检、政治初审;
(3)6月15日前: 被确定为预征对象后,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和《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毕业后还款计划书复印件,一并交到学生工作处;
(4)6月30日前:《登记表》和《申请表》经学校确认并加盖公章后,由预征对象本人保存;
(5)7月5日前:学校向省教育厅上报2009届毕业生预征工作情况;
(6)10月31日前:预征对象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并将《登记表》和《申请表》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6)12月31日前:预征对象经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后,收到《应征入伍通知书》;
(7)次年元月后:学校将入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款项汇至指定银行账户或贷款银行。
五、优惠政策
(1)由政府补偿相应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详见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2)服义务兵役期间,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军队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
(3)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
(4)服义务兵役退役后(下同)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
(5)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6)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7)退役后可以根据需要参照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六、报名地点、时间
报名地点:学生工作处事务管理办公室(大学生活动中心403办公室)
报名时间:6月12日前
联系人:栗学铭
联系电话:87599723
七、工作要求
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是适应新时期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推进实施人才强军、科技强军战略的重大举措,也是国家促进当前大学生就业问题的重要举措。
各学部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对预征工作的领导,紧扣时间节点,深入宣传发动,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各种途径把相关精神通知到每一位应届毕业生。让应届毕业生和家长了解国家的优惠政策,充分宣传发动广大毕业生积极报名应征入伍,认真完成2009届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任务。
附件:
1、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2、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doc
3、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xls
4、优秀大学生士兵提干政策宣传提纲.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