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在校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工作

来源:admin    点击次数:    发布时间:2009-09-28    作者:

各学部、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鄂政办发【2009】2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09】10号)精神,我院将于近期全面启动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院成立大学生医保工作领导小组,实施和协调我院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构成如下:
组  长:于清双、刘太林
副组长:施丽华
成  员:程  红、金贵娥、杨化玲、赵荣昌、李祖元、唐  斌、贺国瑛、赵百刚、张  涵
大学生医保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大学生医保办公室组织构成如下:
组  长:杨化玲
成  员:宋愿梅、孙  雯、栗学铭、彭丽娟、刘  林、吴珊珊、顾念念、伊  莉、林  琳
二、参保范围
我院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三、参保筹资标准
大学生参保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120元,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我院参保大学生每人每年个人缴纳20元,中央财政、省财政、市财政分别按每人每年40元、50元、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四、医保工作时间推进
9月21日—9月25日:进一步深入开展校内宣传动员
9月27日—10月12日:开展学生学籍登记、缴费登记、信息复核及备案工作
10月13日—10月15日:完成全院月度缴费审核,到地税征收机构领取税票并按时足额缴纳
10月15日前:学院与华中科技大学校医院制定我院参保学生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
五、参保流程
1、学籍登记
各学部指定专人登陆《大学生医保网上服务系统》,下载电子信息模板,采集上传所在学部全体在校学生信息,并将电子信息报送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报送社保局备案。
采集学生基本信息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电子信息模板的要求进行录入,要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和规范性。教务部门应配合做好学生学籍信息核对工作,保证全院每一位在籍学生不被疏漏。
2、缴费登记
各学部指定专人登陆《大学生医保网上服务系统》,为所在学部参保学生办理年度缴费登记工作,保费交至财务处,并将电子信息报送学生工作处、财务处。
3、复核参保信息
学院下发“参保大学生花名册”,各学部应认真复核参保学生信息,确保无误,并将复核结果报送学生工作处。
4、月度缴费核定与代缴
财务处通过《大学生医保网上服务系统》中的“月度缴费核定与代缴”模块,核对代收学生人数和个人缴费金额与系统核算结果是否一致,进行月度缴费核定确认,核定无误后前往地税部门缴费、领取税票。
六、工作要求
1、各学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开展大学生医保政策宣传和参保动员,将有关政策精神讲深讲透,帮助学生正确认识参加医保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保险的意识。
2、各学部、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既定流程开展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确保全院大学生医保工作的进度。学生工作处要做好全院大学生医保的协调工作。
3、大学生医保工作涉及到每一位学生的切身利益,各学部要认真对待,严格审核参保学生信息,确保信息无错误、无疏漏。
4、学生工作处负责全院参保学生信息的报送和修改、参保学生重症门诊申办。
大学生经批准在本市转院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转院定点医疗机构紧急抢救住院治疗,以及大学生休学期间、异地实习期间、寒暑假期间在异地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在治疗结束的90日内,由学生工作处持相关材料,在每月1日至10日到社保处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七、相关说明
1、大学生医保的保险年度为参保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新生为参保当年的注册之日至次年8月31日)。
2、按照学籍管理规定需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学院为其统一办理参保并及时缴费的,可继续享受大学生医保待遇。
3、我院参保学生普通门诊应当在我院实施门诊统筹的华中科技大学校医院就医。
4、正在参加职工医保的学生,不能办理大学生缴费登记业务;正在参加居民医保的学生,参保后员居民医保自动停征。
5、鼓励我院学生在参保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6、各学部应将学籍异动学生信息应及时报送大学生医保办公室。
7、大学生医保网上服务系统登录入口在武汉市劳动保障服务网,网址为http://www.wh12333.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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