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文华学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成立,由武汉美联地产有限公司举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成立文华学院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
第二条 董事会的工作指导思想和目标是: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政策与法规,严格遵循教育规律,发挥新的办学机制和办学模式的优势,切实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加快文华学院建设和发展,为地方社会进步、经济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三条 为保证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承担义务,依据《文华学院章程》,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董 事 会
第四条 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7-9人组成,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教学经验。
第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董事若干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董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董事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解聘学校校长,根据校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校长;
(二)罢免、增补董事会董事;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董事会章程,制定学校规章制度;
(四)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机构设置及教职工编制与薪酬标准;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八)法律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董事会的日常事务及保持董事单位和董事会成员间的密切联系。董事会办公室设主任1人。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在董事长、副董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董 事 长
第九条 董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通过的决议、预决算方案、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工作任务的实施、完成情况;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对外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四)经批准后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五)董事会休会期间,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
(六)学校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行其职权。
第四章 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的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表决权;
(三)董事会临时会议召集的提议权;
(四)通过董事会行使职权而行使权利。
第十三条 董事的义务:
(一)勤勉义务。即董事有义务对学校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避免不作为和不当行为;
(二)诚信义务。即要求董事在决策时必须诚实善意,且其行为符合学校的最佳利益。
第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文华学院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文华学院利益,不得利用在文华学院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试谋取私利。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书面提议时。
第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通知董事及各有关人员并作好会议准备。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日期、地点、会议议题。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列席代表无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董事通过方为有效。当董事表决对等时,董事长有最终表决权。
第十九条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方为有效: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或解聘校长、副校长;
(三)罢免、增补董事会董事;
(四)修改学校章程和董事会章程;
(五)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六)审核学校财务预算、决算;
(七)决定学校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情况,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准确载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会议议程、决议事项、决议结果和意见。董事会会议纪要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记录、完成和保管。
第六章 董事会经费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董事会经费应列入学校管理费用范畴并列入学校经费管理预算。
董事会经费包括:日常办公费、会务费、差旅费、专项奖励、董事津贴。
第二十二条 专项奖励是为学校完成战略目标与阶段对学校的专项工作而设的奖励金,奖励范围为学校的教职员工或学生。董事津贴是为满足学校董事工作需要而设立的专项津贴,其中包括董事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通信补助、交通费用、专项工作津贴(含调研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2年6月5日学校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