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华学院董事会议事方式与程序,提高董事会议事效率,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切实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文华学院董事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文华学院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领导和决策机构,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文华学院董事会章程》规定的职责,行使学校重大事项的决定权,确保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严格遵循教育规律,切实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加快文华学院建设和发展。
第二章 会议召开
第三条 董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主持。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或董事会临时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可根据需要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董事及各有关人员并作好会议准备。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日期、地点、会议议题。
第八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章 会议议案
第九条 需要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为: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或解聘学校校长,根据校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校长;
(三)修订董事会章程和学校章程;
(四)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五)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六)审核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九)决定董事会成员的变更;
(十)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由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提出议题,经董事会办公室汇总报董事长同意并确定议题。议题一经确定,原则上便不能随意更改。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对议题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充分准备,重要的议题应向董事会成员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对议题应进行充分讨论,在意见大体上一致后再进行表决。如对某一问题的意见分歧较大,可暂不做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统一认识后提交下次会议复议。
第四章 会议决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对所议事项实行记名式表决。列席代表无表决权。
第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没有达到上述人数的董事会决议无效。
第十五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董事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方为有效: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或解聘校长、副校长;
(三)修订董事会章程和学校章程;
(四)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五)审核学校财务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七)董事会成员的变更;
(八)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反对票与赞成票相等时,由董事长裁决。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讨论有关董事事项时,该董事应回避。
第十八条 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在表决时曾声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情况,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准确载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会议议程、决议事项、决议结果和意见。董事会会议纪要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记录、完成和保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学校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